司考民法考试核心必考点归纳
【民法核心必考点1】根据《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民法核心必考点2】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1、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
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注意与第1点的区别
【民法核心必考点2】按份共同保证指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若仅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无债权人参与约定,仍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按份共同保证。注意:按份共同保证必须是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的,如果是其他情形,皆为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核心必考点4】连带共同保证有两种方式:
1、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未约定保证份额。注意: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即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民法核心必考点5(1)】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核心必考点5(2)】注意:由于保证债务为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同时由于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属于两个债务。故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两种抗辩权:
1、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2、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民法核心必考点6】根据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结论: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只要不属于非法转租,租赁合同有效!
【民法核心必考点7】非法转租指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非法转租房屋租赁合同的,次租赁合同无效。但是,若出租人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没有表示异议,推定其同意转租,此时非法转租就转化为合法转租!
【民法核心必考点8】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民法核心必考点9】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仅对保证人之间的分摊请求权具有效力。注意:共同保证人关于内部分摊份额的约定无需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权人而已!
【民法核心必考点10】保证期间的确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下列两种约定不产生约定的'效力:
1、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为6个月。
2、直至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为2年。
【民法核心必考点11】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注意:只有这三种情形能够导致格式条款无效,除此之外再也没有了!
【民法核心必考点12】解除与撤销的区别有三:
1、合同的效力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效力瑕疵;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而解除的合同无效力瑕疵。
2、行使方式不同。撤销权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解除合同仅须发出解除的通知。
3、法律效果不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均具溯及力;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核心必考点13】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的区别:
1、善意占有中的善意的内容,指占有人虽为无权占有,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
2、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的内容,指第三人不知道交易属于无权处分。
注意:此为二者的核心区别,需要重点区分。
【民法核心必考点14】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占有人
2、被请求人为侵夺人或继受人
3、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4、须在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论}没有侵夺就没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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